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信用培训 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意外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保护意外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明确提出,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有上限要求。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针对于产品管理和精算,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短期意外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 当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意外险保费厘定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而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以此根治意外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费用率畸高、恶性竞争现象。 对此,《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各保单年度的平均预定附加费用率加以约束。个人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3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35%,趸缴为18%;团体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2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15%,趸缴为8%。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针对于航空意外险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对航空意外险业务做好再保险安排,并在每年向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上报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单独列明航空意外险的再保计划。 (文章来源:读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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