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雪糕批发 https://www.hf16998.com/pifaxuegaojiamegn 新的证券法实施之后,有人夹起尾巴,有人继续顶风作案,对于长期走在贿赂营销路上的很多医药企业来说,年报就是最好的X光,是照妖镜,是投降书。对于参与这些企业审计、会计、法律事务等的中介企业来说,大家心知肚明,这种在钢丝上跳舞的游戏太危险了。 有意思的是,4月12日,在财政部公布的77家药企查账结果中,步长制药被处罚,原因就是“以咨询、市场推广费的名义,向医药推广公司支付资金,再转付给代理商,涉及金额5122.39万元”。而恒瑞收到的罚款是5万元,因其在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过桥过路费、咨询费、广告费发票等报销专家讲课费、赠送客户礼品、学术活动餐费、员工福利奖励支出等费用,计共419.9万元。 凌通社觉得,只要是个人都知道财政部公布的这个查账就是哀的美敦书,大家都知道你们在干啥呢,悬崖勒马把。 不过,步长制药、恒瑞制药等都已经发布了年报。费用而不是药品成本价格之高了令人咂舌。 步长制药营收160亿,销售费用销售费用为83.73亿元,其中有80.28亿元是“市场、学术推广费及咨询费 ”。 恒瑞营销费用高达98亿元,较上年同期85亿元增长14.99%;在销售费用的具体项目中,其一年支出的差旅费就达到10亿元,学术推广、创新药专业平台建设等市场费用达到55.8亿元,占销售费用56.97%。 步长制药和恒瑞制药二家公司的营销总费用就达到160亿!在整个2020年差不多所有人都没没出差去情况下,这些钱怎么花掉,怎么做的学术,所有人心知肚明。 这些医药企业现在发出这样的年报,是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的正式博弈。凌通社觉得,以前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也是这样和主管部门博弈的,阿里巴巴曾经让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下架,而现在监管部门已经有牙齿了,所以,最起码,对这些企业巨额罚款是有可能的,而根据新的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有些人应该送去吃公家饭。 总收入160亿,80亿给了医生 分析一个麻雀,步长制药2020年总的销售额160亿,用在医生上面的是80亿,而根据步长制药的公告,其他医药企业也好不了的多少,灵康药业是62%给了医生,恒瑞制药是35%。什么意思呢,就是病人买了100元的药,其中一半是花费在医生上面的,名义是学术推广。 推广的就是脑心同治 审计是信永中和 审计负责公司是信永中和,其实看了一下公司心中非常明确这个就是审计的关键事项。但看看应对吧,就是走过场,根本没有详细的资金去向。 恒瑞制药也是殊途同归 步长制药的几个贿赂案例 王海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案 号 (2020)豫1623刑初185号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3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生,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商水县人民医院内科主治医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19年11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留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二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生及其辩护人朱留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王海生在任商水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期间收受步长制药业务·员苏某(另案处理)药品提成人民币125000元。另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海生已向商水县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1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海生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王海生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海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朱留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海生具有坦白、退赃、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生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海生在任商水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期间,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苏某(另案处理)药品回扣款人民币125000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海生亲属已向商水县监察委员会上缴赃款人民币12万元,余款人民币5000元,已于2020年6月16日上缴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王海生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海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2、商水县人民医院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海生系商水县人民医院门诊主治医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商水县监察委员会线索移送表、被告人王海生交款情况说明。证实商水县纪委监委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海生在任商水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期间,利用医生处方权,为病人开处方药品,收受药品提成回扣125000元的线索后移送商水县公安局,被告人王海生于2019年11月7日向商水县监察委员会上交120000元。 4、商水县人民医院王海生2016-2019年开药数据表、国药控股周口有限公司药品数据表。证实王海生2016-2019年间被告人王海生开具步长脑心通胶囊35962盒。 5、被告人王海生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海生自愿认罪认罚。 6、非税收入财政票据一份。证实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海生向本院上缴5000元违法所得。 7、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系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厂商代表,在向商水县人民医院配送药品过程中,王海生在门诊开药主要是步长脑心通比较多,其多次给以现金形式给王海生送过开药回扣款,对核查组认定的12万多数额没有异议。 8、证人袁某证言。证实其系在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药剂科的职责范围、采购要流程和步长脑心通胶囊供货方式等。 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系商水县人民医院中药房负责人,中药房的职责范围、医生开具的药品流程、给药品提成、药商到药房统计开药的情况。 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在商水县人民医院中药房工作,医院的药品都是国药控股周口公司配送,医生可以看到电脑操作系统中药房的药品和数量,有药商根据药房给出的医生开具的药方向医生支付医药回扣的情况,药商到药房来统计药方有一个月来一次,也有两个月来一次,一般都是谁值班找谁,中成药品种不多,主要就是步长脑心通有提成。 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国药控股周口有限公司医院服务部经理,商水县人民医药的药品大部分系其公司配送,公司只是经营和配送,以及配送步长脑心通的价格,其只负责配送,不知道是否给药品提成。 12、被告人王海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海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财物125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生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药品回扣的名义,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海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海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予以没收,由收取机关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仲文 审判员 李 裕 审判员 殷晓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黎明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28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书琴,别名唐琴,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无业。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卓尽国,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湄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书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维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书琴及其辩护人卓尽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唐书琴作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遵义同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湄潭县区域的医药代表,负责巩固和提高几家公司的药品在湄潭县人民医院、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销量。被告人唐书琴为提高药品销量,增加自己的收入,先后找到湄潭县人民医院和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生和医务工作人员,让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按照药品使用数量每盒或每支0.5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给医生相应的回扣;让负责发药和统计等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生使用其代理药品的数量及药品库存量,承诺按照药品使用量每盒或每支0.5元至3元不等的比例给医务人员提成,负责统计工作的医务人员(采用手抄或编辑成电子文档发送QQ邮件的方式)将统计数据传给唐书琴。被告人唐书琴根据每名医生的用药量按比例给陈某1、晁某等32人提成,共计行贿财物503273.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消化内科门诊室找到医生陈某1,让陈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药品提成。后被告人唐书琴每月通过从药房组获取陈某1开出的处方中使用的“复方消化酶胶囊”、“砂莲和胃胶囊”、“参倍固肠胶囊”等药品的数量后,按照每盒0.3元至0.5元不等的比例提成,每月不定期通过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1行贿(以下向医务人员行贿均采取相同方式),自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唐书琴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向陈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48600.00元。 2、2013年年初,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内科门诊诊室找到医生晁某,让晁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晃明霞药品提成。2013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唐书琴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向晁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5000余元。 3、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西街门诊部中药房找到工作人员利某2,让利某2帮其统计门诊部各医生开处方时使用其代理药品的数量,并承诺给利某2好处费。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唐书琴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利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2000.00元。 4、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西街门诊部办公室找到医生王某1,让王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具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药品回扣。2012年6月至2015年,被告人唐书琴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王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54000余元。 5、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西街门诊内科找到医生李某1,让李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唐书琴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向李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0余元。 6、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找到医生郑某,拿了300元现金的药品回扣给郑某。从2015年到2017年2月,唐书琴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郑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5000余元。 7、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西街门诊部慢特病门诊室找医生侯某,让侯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2015年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唐书琴以好处费的名义向侯某行贿10余次,共计金额达17000余元。 8、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西街门诊部慢特病门诊室找到医生王某2,让王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2016年至2017年,唐书琴以感谢费的名义向王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5600余元。 9、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室找到医生黄某1,让黄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2016年至2017年底,唐书琴以好处费的名义向黄某1行贿共6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余元。 10、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慢特病门诊办公室找到医生唐某,让唐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唐书琴以好处费的名义向唐某行贿5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2800.00元。 11、2016年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找医生陈某2,让陈某2在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唐书琴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陈某2行贿6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800余元。 12、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找到主任医师张某1,让张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2016年至2018年,唐书琴多次以充话费的名义向张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5600余元。 13、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神经内分泌科门诊室找到医生叶某2,让叶某2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感谢费。2016年5月至2017年唐书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感谢费的名义向叶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7560余元。 14、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找到医生张开羽,让张开羽在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唐书琴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张开羽行贿3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3000.00元。 15、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科找到主任医师汪某1,让汪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唐书琴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汪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7500余元。 16、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找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医生黄某2,让黄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唐书琴多次以用药提成的名义向黄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2000余元。 17、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找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门诊医生贾某,让贾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2013年至2018年上半年,唐书琴多次以用药提成的名义向贾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0余元。 18、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找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医生黄某3,让黄某3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9年12日,唐书琴以药品提成的名义,通过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黄某3行贿20余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6048.00元。 19、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在开车送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医生陈某3回家的途中,让陈某3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自己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唐书琴通过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3行贿20多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6658.00元。 20、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找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医生张某2,让张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按比例给提成。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唐书琴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多次向张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44400余元。 21、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唐书琴通过学术会及张某2的介绍认识了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医生包某,让包某在开处方时多用自己代理的药品。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唐书琴通过张某2通转交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多次向包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5900余元。 22、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找到医生宋某,让宋某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2016年至2018年9月,唐书琴以药品提成的名义,通过现金支付或由张某2转交的方式,多次向宋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0余元。 23、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通过张某2认识了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医生马某,让马某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唐书琴以药品提成的名义,通过张某2转交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马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2000余元。 24、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内二科找到医生曾某,让曾某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2016年至2017年,唐书琴用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多次向曾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7500余元。 25、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五官科找到医生王某3,让王某3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2017年起,唐书琴多次以好处费的名义向王某3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余元。 26、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五官科找到医生李某2,让李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唐书琴通过现金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李某2行贿6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400余元。 27、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脾胃病科找到医生杨某,让杨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2017年至2018年,唐书琴多次通过现金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杨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500余元。 28、2017年2月,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脾胃病科找到医生张某3,让张某3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16日,唐书琴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方式向张某3行贿3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407.99元。 29、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到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找到医生汪某2,让汪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2012年5月至2018年8月,唐书琴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汪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33000余元。 30、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书琴在遵义同泰医药有限公司开始给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配送药品后,认识了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游某,为让游某多发自己代理的药品,唐书琴不定期向游某行贿。2015年5月至2018年,唐书琴向游某行贿6次,共计金额人民币3000余元。 31、2015年5月,被告人唐书琴为了让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药房医生陈某4帮其统计每月使用“脑心通”、“沙某和胃胶囊”、“消化酶”、“阿托伐他汀钙”等药品的数量,不定期向陈某4行贿。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唐书琴向陈某4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书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案件移送函、接受证据清单及自书材料、结算收据、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资料、银行交易回单、账户交易明细、人事档案资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劳动合同书、检讨书、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潘某、田某、陈某1、晁某、利某1、王某1、李某1、郑某、侯某、王某2、黄某1、唐某、陈某2、张某1、叶某1、张开羽、汪某1、黄某2、贾某、黄某3、陈某3、张某2、包某、宋某、马某、曾某、王某3、李某2、杨某、张某3、汪某2、游某、陈某4的证言、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及被告人唐书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书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务往来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50327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书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书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唐书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唐书琴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唐书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唐书琴的辩护人提出唐书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积极接受财产刑的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唐书琴提出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书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款人民币一十九万五千三百一十六元(现暂存于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伟 人民陪审员 龚昌贵 人民陪审员 王朝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2年5月至今在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主要负责推销脑心通和头痛灵。2012年,认识了遵义同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的业务经理潘某,他叫我负责同泰公司在湄潭县医院的宣传,只有提成没有底薪。2016年,潘某又叫我负责中医院的产品上量工作。我在湄潭推销的药品大多挂靠在同泰公司,由同泰公司与医院签订合同,也有一些药品挂靠在遵义国药控股有限公司。我在进行药品推销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我推销药品的数量,赚取更多的利润,我送给了陈遥刚等相关医生和主任钱和物。 2016年年底,湄潭县中医院信息系统医生查询的工号被关闭了,我查不到医生销售药品的量了,就开始预估医生使用我推销的药品销售量,但是预估得不准。……于是我就想办法认识中医院信息科科长陈遥刚,在2016年年底,我通过汪大江介绍认识了陈遥刚。 2017年1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给陈遥刚叫他出来在医院附近见面,请他帮我统计一下县中医院医生使用我推销药品的量,每月月初将信息给我,随后我就把提前准备好的推销药品种类的单子递给了陈遥刚,并说按每盒药品5角钱的好处费给他。在我给陈遥刚的药品单子中,含有康迪医药公司的业务员苏某和恒通医药公司业务员李某2丈夫李某1的药品。 恒瑞制药也差不多 2014年4月,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江苏恒瑞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向榆林市第二医院药剂科主任刘某行贿6.35万元人民币。 2014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恒瑞医药苏州办事处主任张某采购事务请托,先后两次在其吴江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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